這一現象并非個例——房產交易、銀行信貸等場景中,“簽字+按指印”逐漸成為默認流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法律賦予公民選擇權,可為何現實中頻現強制按指印的現象?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簽訂房產交易合同時,中介強調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銀行辦理貸款,工作人員熟練地遞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頁按上指印;在一些基層窗口單位辦理業務時,工作人員也會習慣性地說“簽名按指印”……《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從簽訂合同到公共服務,越來越多的場景中,“簽字+按指印”幾乎成為默認規則。
受訪專家指出,盡管民法典明確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任一方式即可確認合同效力,而現實中“自愿”卻在很多場合成了“必選動作”,強制按指印不僅缺乏法律依據,還因指紋信息的唯一性和敏感性潛藏泄露風險。當“天經地義”遭遇法律邊界,如何平衡效率與權利成為當下亟須思考的問題。
強制按指印成常態
天津吳女士最近剛剛貸款購得新房,她告訴記者,在買房簽合同時,開發商要求在近百頁合同的每頁下方簽名并在名字上按指印。“他們提供的所有紙質材料,都要簽字加按指印,光這就花了一個多小時。”吳女士吐槽說,她問對方為何這么麻煩,得到的回復是“公司要求”,如果不按就買不成房。
一位不愿具名的房地產從業者坦言,買房時按指印已經成為當下簽約的必經程序,“強制按指印實為‘日后糾紛多一層證據’,因指紋更難抵賴”。
類似情況在銀行貸款等業務中同樣普遍存在。吳女士去銀行辦理購房貸款時,同樣被要求按指印,“雖然不是每頁都按,但我在多份文件上都按了指印”。
天津某銀行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貸款都要按指印,我們一直是這樣做的。”
一位在天津住建部門工作的人員告訴記者,其所在單位的大部分對外業務部都需要簽字按指印,“只簽字,不按指印,總覺得缺點啥”。
北航中國建設管理與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才亮也注意到,按指印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有關部門招聘評審專家,需要專家簽署誠信承諾書,承諾書上不僅要本人簽名,還要按指印,否則視為不合格;有老師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時,也被要求簽名并按指印。
“這種強行要當事人按指印的做法,多數沒有必要,甚至有濫用職權之嫌。”王才亮說。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指出,民法典規定簽字、蓋章、按指印均為有效確認方式,三者效力平等,無需疊加使用。
北京市普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愛君認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僅要求三者擇一即可,強制同時使用缺乏法律依據。
指印屬于敏感信息
那么,哪些情況是必須簽名按指印的呢?
“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活動中被要求按指印是一種常見現象,但必須遵循自愿和依法原則。”王才亮說,而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和保證人等有關人員要按指印,以及刑事訴訟中案件的被告人要按指印等。但此時不該叫“按指印”,而應稱為“捺指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按指印看似小事,其實關系重大。”劉愛君說,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指紋屬于敏感個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將造成長期風險。生物安全法明確將指紋納入生物特征數據范疇,與虹膜、人臉等具有同等保護等級。因此,指印這種生物信息,直接涉及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一旦泄露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在現有規范并未對收集指紋信息的部門有明確的使用范圍約束和保管監管審查的情況下,建議非必要不采集,保管不當要追責。
楊立新也表示,指印是個人的生物信息,屬于身份信息之一,如果約定簽訂合同要按指印,收集指印的一方負有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義務,即妥善保護,不得泄露、轉讓等,違反法定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他同時指出,指紋因難以偽造,為身份確認的可靠方式,民法典將其納入正是基于這一優勢。
王才亮則質疑現實中的“形式化按印”——許多場景下指印僅被草率點按,司法鑒定中難以追溯,實際意義有限。
關于強制按指印背后的邏輯,王才亮分析根源有三:一是慣性思維,部分單位沿用刑事案件的“捺指印”流程,忽視民事領域的選擇權;二是地位不對等,強勢方通過附加義務強化管理;三是妥協心理,弱勢方為求便利選擇隱忍。
劃清邊界刻不容緩
當遭遇強制按指印的要求時,又該如何應對?
受訪專家指出,當“簽字+按指印”從可選項異化為強制項,法律與現實的沖突亟待彌合。厘清規則邊界、強化信息保護、提升公民權利意識,方能終結這一扭曲的“默認規則”。
劉愛君建議,應當明確告知對方,法律未強制要求按指印,簽字已具法律效力。同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書面依據(如合同條款、法律規定)或此項要求的理由說明,若對方無法提供可拒絕。對于任意擴大按指印使用范圍且將此作為前置條件的情形,可向監管部門投訴。盡量保存書面材料、錄音錄像或微信、郵件等溝通記錄,以及因未按指印被拒絕等證據。
“立法層面需要明確使用場合及范圍,明確主體責任,除了完善立法外,還需要加強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培訓,增強法律意識,使其明白簽字、蓋章、按指印的法律效力及強制按指印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同時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讓群眾了解自己的權利,在遇到不合理要求時能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劉愛君說。
劉愛君還建議,應當確立非必要不使用原則,避免隨意擴大濫用,要求采集指印信息方證明必要性。同時規范指印采集、保管和使用的程序規則,采用事前告知并征得同意義務,完善事后救濟機制,例如舉例責任倒置、罰則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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